广电总局严管电视广告片播放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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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1年10月18日  Tags:宣传片拍摄制作,广告片拍摄制作,微电影拍摄制作

广电总局日前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片播出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说,《广播电视广告片播出管理办法》(广电总局令第61号)实施一年多来,执行情况总体良好,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,主要表现在:一是影视剧片头、片尾插播广告;二是超时插播广告片;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;四是一些电视广告片夸张宣传;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。通知要求,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。

针对播放影视剧超时插播广告的问题,通知重申广电总局令第61号中的相关规定,即非黄金时间每集(以45分钟计)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电视广告片,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;黄金时间(19:00~21:00)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电视广告片,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;插播电视广告片时,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。同时,通知还提出了新规定: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、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,方可插播商业广告。对于转播节目,通知提出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,不得以游动字幕、叠加字幕、挂角广告、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,也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电视广告片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。

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的时候都遇到过这种情况:一集就要结束时突然插播电视广告片,看在“下节更精彩”的分上苦苦等着广告播完,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。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配角,想看看扮演者是谁,或者期待在片尾的画面中观看下集精彩花絮,但是电视台却把电视广告片覆盖在原本的电视剧画面上。对此,总局在通知里也有明确规定:禁止在片头之后、剧情开始之前,以及剧情结束之后、片尾之前插播任何电视广告片。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,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电视广告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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